申请执行人延树彪,男,1956年3月29日生,汉族,绥德县吉镇镇张家峰村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三官会下巷。法定代理人雷文廷,系该公司董事长。
延树彪与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的(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由被告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延树彪车辆损失2468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04年12月17日起至执行之日止);二、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十日内赔偿延树彪无法正常使用陕K-098**号万达客车造成的损失500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因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权利人延树彪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延树彪赔偿经济损失74680元及利息15209.20元(含逾期利息)。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700元及执行费1030元。本案现已兑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宏伟审判员:冯光成审判员:张文武
书记员:党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