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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德升与赵明文、赵路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阎法执字第0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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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德升,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明文,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路线,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王德升依照本院生效的(2010)阎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明文、赵路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明文、赵路线应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王德升财产损失12709元,承担案件诉讼费2108.59元,执行费121元。但被执行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经我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因搬迁现住址不明,且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待振兴街道办事处聚宝村聚北组再次发放补偿款项时予以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3)阎法执字第000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或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阮建锋执行员张艳执行员杨博

书记员:俞佳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