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生德。被执行人高生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生德与被执行人高生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生胜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审判员:张恩厚
书记员:唐贤红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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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高生德。被执行人高生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生德与被执行人高生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生胜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审判员:张恩厚
书记员:唐贤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