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藏昌都金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都县。法定代表人刘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强,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双流县人。
终结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措仁群培代理审判员:黄勇代理审判员:洛松登增
书记员:向巴桑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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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西藏昌都金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都县。法定代表人刘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强,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双流县人。
终结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措仁群培代理审判员:黄勇代理审判员:洛松登增
书记员:向巴桑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