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永恒,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仲玉喜,1970年10月4生,现住扶余市。
申请执行人胡永恒与被执行人仲玉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268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仲玉喜立即停止侵害,将耕地返还给原告,二、被告仲玉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永恒人民币3952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26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常树才
书记员:齐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