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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先平诉游晓平、游富国、林贞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高坪民初字第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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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先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金荣。被告游晓平。委托代理人邓杰,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游富国。被告林贞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平与被告游晓平、游富国、林贞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先平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先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80元,减半收取8790元由原告张先平负担。

审判长:郑淑珍人民陪审员:何勇人民陪审员:李爱平

书记员:吴学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