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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赵贺与河南华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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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贺,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出生。被告河南华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兵清(实习),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贺诉被告河南华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贺承担。

审判员:李娇

书记员:陈伟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