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贺,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出生。被告河南华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兵清(实习),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贺诉被告河南华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贺承担。
审判员:李娇
书记员:陈伟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