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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一非与海南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3)龙民一初字第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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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海南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法定代表人张运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符菊,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家奇,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一非,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凌空一街**10-5-3。委托代理人杨路生,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一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95元,由原告海南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永红

书记员:黄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