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宝鸡市众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马营路**(市燃气大厦**)。法定代表人郝君,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林周,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 负责人郭定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复联,咸阳市渭城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二分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宝鸡市恒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南路工农新村** 法定代表人淮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航斌,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亚民,男,生于1964年7月12日,汉族,陕西省扶风县法门镇美阳村村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魏航斌,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宝鸡市众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宝鸡市恒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亚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双方对原告实际损失争议较大,损失认定较为复杂,案件不适用于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国胜审判员:刘海英审判员:张素
书记员:蒲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