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金利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李戈庄新村。被告牛桂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东风东街**新基立商务大厦。被告张焕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住。住所地:高密市永安路** 被告李玉东。被告高伟。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金利盈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牛桂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张焕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李玉东、高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孙兴文
书记员:王颖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