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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青岛金利盈运输有限公司与牛桂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3)诸昌民初字第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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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青岛金利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李戈庄新村。被告牛桂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东风东街**新基立商务大厦。被告张焕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住。住所地:高密市永安路** 被告李玉东。被告高伟。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金利盈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牛桂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张焕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李玉东、高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孙兴文

书记员:王颖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