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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上诉人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2013)北民二终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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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区××楼××单元。负责人:房晓晓,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巍琳,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晓隆,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北海市××河××信××心××楼××楼。法定代表人:王国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蒋云,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雷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美亚财险广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亚财险广东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巍琳、林晓隆,被上诉人银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霆、赵蒋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159元(由上诉人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审判长:王雅新审判员:王华审判员:陈邕凌

书记员:王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