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区××楼××单元。负责人:房晓晓,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巍琳,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晓隆,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北海市××河××信××心××楼××楼。法定代表人:王国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蒋云,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雷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美亚财险广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亚财险广东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巍琳、林晓隆,被上诉人银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霆、赵蒋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159元(由上诉人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审判长:王雅新审判员:王华审判员:陈邕凌
书记员:王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