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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3

张勇与强飞军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13)神民保字00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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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文书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勇,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居民。被申请人强飞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神木县人,职业不详,系捷达牌小轿车所有人。申请人张勇因其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李杰驾驶的属被申请人强飞军所有的捷达牌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损,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扣押被申请人强飞军所有的捷达牌小轿车。张利萍自愿以其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将被申请人强飞军所有的捷达牌小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高利平审判员:张伟审判员:张昕

书记员:张志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