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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3

梁战宏与尚好俊、尚留飞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13)神民保字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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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文书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梁战宏,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系小型越野车驾驶人。被申请人尚好俊,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系神河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被申请人尚留飞,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神木县人,农民,系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申请人梁战宏因其驾驶的小型越野车与被申请人尚好俊驾驶的属被申请人尚留飞所有的神河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车辆受损,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扣押被申请人尚留飞所有的神河牌重型自卸货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张小春以其所有的沃尔沃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担保的保证书。

将被申请人尚留飞所有的神河牌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高利平审判员:尚明朗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张志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