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岱儿,女,195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兴县人。被申请人贺建军,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子长县人。申请人王岱儿与被申请人贺建军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事,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贺建军所有的重型自卸车一辆予以扣押。并由贺冬明提供其本人所有的小轿车作为担保。
将被申请人贺建军所有的重型自卸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高利平审判员:尚明朗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刘云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