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化清,男,1966年05月0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杜圩村王圩组(系受害人王丙红长子),身份证号码:340121196605046195申请人王化凤,女,1968年0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义井乡曹店村小庄组(系受害人王丙红长女),身份证号码:340121196803163720申请人王化兵,男,1972年04月0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杜圩村王圩组(系受害人王丙红次子),身份证号码:340121197204026198申请人葛德文,女,1945年0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杜圩村王圩组(系受害人王丙红妻子),身份证号码:340121194508186103被申请人耿海军,男,1982年08月12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朱巷镇朱巷村大郢组(现羁押长丰县看守所),身份证号码:340121198208127310被申请人长丰县捷达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安徽省长丰县杜集乡沛河西街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李仁杰,系该公司经理。以上四位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庙加艳、苏听,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的(2012)长民保字第0000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本案被申请人耿海军、长丰县捷达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其承担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耿海军所有的皖A7E1**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给予扣押,同时对担保人葛德龙所有的权证字号为:长丰县房证字第20002986号房屋查封。保全费1070元,由王化清等4人承担。
审判员:胡守珍
书记员:钟友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