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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夏咸秀、束红玲、束保林、束代玲与无为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无诉保字第000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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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夏咸秀,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人;束红玲,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人:束保林,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人:束代玲,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无为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

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对(2012)无诉保字第000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申请人无为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反担保,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无为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皖Q358**号牌轿车的扣押。

审判员::宣运清

书记员::侯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