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甲,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2012年6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12月19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2)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甲自愿认罪,主动交纳罚金,且中国的传统节日春节将至,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3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业平
书记员:张震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