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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金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无刑初字第0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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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2012年8月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2)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金某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业平

书记员:张震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