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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郑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无刑初字第0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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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12月19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2)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甲犯罪后自愿认罪,且系初犯,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3年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业平

书记员:张震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