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东珠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东珠路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富。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祥友建筑工程基础有限公司(下称祥友建筑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珠路桥公司与被告祥友建筑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东珠路桥公司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祥友建筑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东珠路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祥友建筑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靳德华
书记员:王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