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一生,男,汉族,中学文化,生于1962年10月12日,浙江省青田县人,现住四川省梓潼县,个体经营户。被申请人熊勇,男,汉族,高中文化,生于1976年5月24日,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居民。被申请人马碧秀,女,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居民。
申请人陈一生诉被申请人熊勇、马碧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陈一生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因该案还未结案,请求对申请人交的兑现款予以扣留,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一生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申请人缴纳的兑现款18435.05元;二、如申请有误,由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费204元,由申请人预交,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庞元东
书记员:刘晓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