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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3

邓春林与宁波市镇海百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3)甬镇保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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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文书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邓春林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百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后海塘定海东路(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组织结构代码:79303032-1) 法定代表人:缪凤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甬镇保字第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外人林贫坚为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百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百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0000元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戴盈盈

代书记员:吴芳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