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海如,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被申请人王爱兵,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荫营镇人。被申请人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高海如因驾驶三轮摩托车与被申请人王爱兵驾驶的被申请人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欧曼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欧曼重型半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对被申请人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欧曼重型半挂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白光军
书记员:施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