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标。被申请人李骏民。
担保人陈超群,女,1968年4月6日出生,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南铁******,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68********。申请人陈标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陈超群自愿以现金20000元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李骏民名下的桂A×××**小型汽车。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标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骏民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玉明凯审判员:王亦民审判员:韦兆开
书记员:唐上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