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4)肇端法执字第52号执行裁定书

(2014)肇端法执字第5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保全文书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叠翠南路安逸雅苑**201写字楼,组织机构代码:68446035-7。被执行人:肇庆市灵莲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德庆县凤村镇七星坪凤凰山,组织机构代码:74554137-0。被执行人:张斌,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秀英,女,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赖军明,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灵莲畜牧有限公司、张斌、曾秀英、赖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肇端法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肇庆市灵莲畜牧有限公司、张斌、曾秀英、赖军明逾期一直无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代偿款及利息、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给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肇庆市灵莲畜牧有限公司、张斌、曾秀英、赖军明的存款、其它收入(益)、债权、股权等合共人民币4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炽文审判员:罗延平代理审判员:李粉粉

书记员:黄敏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