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邵敏。被执行人杨兴彬。
邵敏与杨兴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相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杨兴彬结欠邵敏人民币19.6万元以及利息4000元,合计人民币20万元。该款于2013年1月3日前支付2万元、2013年2月15日前支付5万元、2013年4月30日前支付13万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收取为3570元,由杨兴彬负担。因杨兴彬未按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邵敏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3570元。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杨兴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表、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于15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杨兴彬曾到庭表示,与妻子已离婚,目前无固定工作,还有小孩要抚养,要求分期履行,但到期后未履行。本院即委托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杨兴彬名下位于苏州新区金榈湾花园XX幢XXX室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房地产价格为人民币694200元。因此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委托苏州华夏拍卖行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2013年11月8日,竞买人沈惠新在第三次拍卖中以人民币580000元成功竞得。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其它财产信息。
另查明,被执行人杨兴彬在本院还有作为被执行人案件5件,共计债务1255500元(借款本金)。因被执行人杨兴彬暂无其它财产,本院在扣除了评估费用5500元、被执行人杨兴彬及家人预留费用10000元后,对上述6件案件按债权比例进行了分配,本案申请人受偿金额为88126元。对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执等证明,经本院质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院对本案未执行部分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了拍卖,本案申请人也受偿了部分款项,但目前无法查到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亦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未执行部分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并应同时提供原执行依据、终结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在本院告知申请人的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应予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相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调解书未执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葛峰执行员陈唯华执行员钱海金
书记员:宁春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