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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刘建文与被执行人易恺(2012)望执字第568号案执行裁定书

(2012)望执字第5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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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保全文书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建文。被执行人易恺。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建文与被执行人易恺合伙纠纷协议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建文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易恺的银行存款或未结工程款65.5万元,并要求提供担保人马革联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某房的产权作为担保。本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望民初字第6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担保人马革联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某房产,因本案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判决被执行人易恺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建文支付成本开支118000元及利润472916.5元,现担保人马革联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冻结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马革联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某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基强

书记员:侯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