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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傅宏鹏与全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思执委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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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保全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傅宏鹏,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霞美镇。被执行人陈全省,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傅宏鹏与被执行人陈全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5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7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99950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7600元及财产保全费2672元。南安市人民法院受理后,由于被执行人居所、财产所在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依法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刘建发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案诉讼期间所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洪文一里133号1402室系其唯一房产,故暂无法处置。现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思执委字第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审判员:俞伟强代理审判员:魏松彬

书记员:许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