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汉中,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小红,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华雄,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云,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吴汉中、张小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安市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41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华雄、李云偿还借款利息81000元、返还代垫诉讼费182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当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15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曾华雄、李云所有的价值84901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福亮审判员:王泽明代理审判员:朱荣增
书记员:杨清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