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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汪建峰、白志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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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汪建峰,男,195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鹤山市。委托代理人:徐隆忠,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志坚,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杨丽红,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上述被申请人共同代理人:叶宗坚、张思扬,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汪建峰与被执行人白志坚、杨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69号民事裁定书、(2012)佛南法罗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白志坚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汪建峰归还借款人民币2481103元,并自2012年5月18日起到全部款项清偿日止以实际欠款为本金按年利率20%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汪建峰计付利息;被执行人杨丽红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受理费16177.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77.99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白志坚、杨丽红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汪建峰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的执行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3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伟审判员:周森审判员:周晖

书记员:陈明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