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经协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经协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商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应将持有的在温州市龙湾区华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股权转让给申请人,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在温州市龙湾区华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权已被鹿城区人民法院、瓯海区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等多个法院财产保全查封,该股权的转让变更已受限制。
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州市经协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转让因受司法限制而无法办理,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建华审判员:俞念宁审判员:孙孟
书记员:林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