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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其他执行 · 2013

贾江国诉汪晓剑、杨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3)宁执他字第00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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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其他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贾江国。被告:汪晓剑。被告:杨双双。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江国诉被告汪晓剑、杨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银行中的存款30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汪晓剑、杨双双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郑在斌审判员:胡李霞助理审判员:施璟

书记员:戴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