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江国。被告:汪晓剑。被告:杨双双。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江国诉被告汪晓剑、杨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银行中的存款30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汪晓剑、杨双双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郑在斌审判员:胡李霞助理审判员:施璟
书记员:戴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