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胜艳。被告:唐宏。被告:余宝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胜艳诉被告唐宏、余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余宝珍所有的皖PTH1**现代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余宝珍所有的皖PTH1**现代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隐匿该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郑在斌审判员:胡李霞代理审判员:施璟
书记员:戴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