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卫菊,女,成年,汉族,住宁国市。被告:陈伟,男,成年,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吴凤霞,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菊诉被告陈伟、吴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伟、吴凤霞所有的位于宁国市津河西路城市家园1幢1单元501室房屋予以保全,总保全价值为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卫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陈伟、吴凤霞所有的位于宁国市津河西路城市家园1幢1单元501室房屋价值中的150000元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王蕾
书记员:唐嘉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