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玲,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凤良俊,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杜庆申,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吕世辉,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蒋跃林,女,195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余世才,宁国市甲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与被告杜庆申、蒋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价值2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杜庆申、蒋跃林所有的位于宁国市凤凰城6号楼201室商品房价值220000元的份额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4年6月8日止。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该商品房,但不得有变更、损毁等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侯小强审判员:汪克玲人民陪审员:刘桂兰
书记员:戴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