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莹,女,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邱小潮,宁国市中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雪峰,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高秀英,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宁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莹与被告李雪峰、高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莹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雪峰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号小型轿车价值24000元的份额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李雪峰所有的车辆号为皖P×××**号小型轿车价值24000元的份额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4月23日至2014年4月22日止。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有赠与、变卖、抵押、毁损等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侯小强
书记员:李启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