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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其他执行 · 2013

明宗翠诉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陈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3)宁执他字第0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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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其他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明宗翠。被告: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佳,公司经理。被告:陈迎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宗翠诉被告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陈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价值32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安徽宁国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201914410300000018)予以查封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郑在斌审判员:侯小强审判员:胡李霞

书记员:戴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