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明宗翠。被告: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佳,公司经理。被告:陈迎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宗翠诉被告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陈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价值32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安徽宁国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201914410300000018)予以查封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郑在斌审判员:侯小强审判员:胡李霞
书记员:戴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