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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其他执行 · 2013

孙长征与许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宁执他字第0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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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其他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长征,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许锐,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陶波,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征诉被告许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长征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许锐名下车牌号为皖P×××**号的雷诺牌汽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为6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长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被告许锐名下的车牌号为皖P×××**号的雷诺牌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1年,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余明霞

书记员:唐嘉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