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苍友,男。被告:方世荣,男。被告:徐国庆,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苍友与被告方世荣、徐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苍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方世荣、徐国庆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汪克玲
书记员:阚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