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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其他执行 · 2013

何红诉殷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宁执他字第00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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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其他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何虹。被告:殷道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红诉被告殷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宁国市慈安中小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10000元的皖PY98**号车一辆(被告殷道华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宁国市慈安中小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10000元的皖PY98**号车一辆(被告殷道华所有)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隐匿该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郑在斌审判员:胡李霞代理审判员:施璟

书记员:戴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