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虹。被告:殷道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红诉被告殷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宁国市慈安中小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10000元的皖PY98**号车一辆(被告殷道华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宁国市慈安中小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10000元的皖PY98**号车一辆(被告殷道华所有)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隐匿该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郑在斌审判员:胡李霞代理审判员:施璟
书记员:戴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