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继,男。被告:林健,男。被告:李秀萍,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继与被告林健、李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程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林健、李秀萍所有的宁国市宁国花园6幢302室价值人民币320000元的部分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汪克玲
书记员:阚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