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冬雪,化名何天凤,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于广西省南宁市,身份证号码:452124198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南宁市上林县乔贤镇龙头村。因本案于2013年5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3)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冬雪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冬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蓝冬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自己是受胁迫参与诈骗,未得到一分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蓝冬雪自称欠他人钱财无力偿还,便与他人预谋以结婚为名骗取钱财还债,恰逢迁西县白庙子乡横河村杨启艳托遵化市建明镇鸡鸣二村的贾庆海为自己儿子赵仙介绍对象,后贾庆海将此事托付给遵化建明镇韦城峪村的吴凤桐,吴凤桐又找到遵化市东新庄村王连军给赵仙介绍对象。2012年5月5日上午,贾庆海、吴凤桐、王连军将被告人蓝冬雪(化名何天凤)与一自称其姨的女子宫艳玲(住址不详)领到赵仙家见面相亲,被告人蓝冬雪为骗取钱财,佯装对赵仙满意,王连军遂提出索要彩礼50000元,当日杨启艳将彩礼钱10000元交给王连军,同时承诺领结婚证后将剩余彩礼钱给齐。同年5月10日,杨启艳在双方领取结婚证未果的情况下将40000元交给王连军,王连军将50000元彩礼钱交给宫艳玲,后宫艳玲不再露面。次日,杨启艳、赵仙带被告人蓝冬雪到迁西县城关购买衣物,当日下午被告人蓝冬雪乘机潜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蓝冬雪的供述;2、被害人杨启艳的陈述;3、证人王连军、吴凤桐、贾庆海的证言;4、迁西县公安局扣押的物证及照片;5、辨认笔录;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本院对言词证据综合认定,对其他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冬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蓝冬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责令赔偿。被告人蓝冬雪辩称自己受胁迫参与犯罪,未分得一分钱,因无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蓝冬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责令赔偿。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5年5月7日止。罚金及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有保审判员:赵胜民审判员:张瑞军
书记员:赵海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