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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戴A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2013)港北刑初字第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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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A,绰号“十五”,男,1973年5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身份证号码:4525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桂平市XX镇XX村XX屯**。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刑诉(2013)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A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苏少杰、被告人戴A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A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A与同伙共同密谋,分工合作,互相配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戴A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A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3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吴升攀

书记员:黄俊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