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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2013)南市刑二终字第160号闭世旺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南市刑二终字第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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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诈骗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闭世旺。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闭世旺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闭世旺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闭世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闭世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133.1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闭世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在上诉期届满后又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闭世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综上,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闭世旺撤回上诉。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2)西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振华审判员:樊海金代理审判员:郑磊

书记员:蔡松佐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