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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张安芳与戴永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温民终字第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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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永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安芳。委托代理人:项兴业。

上诉人戴永国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2)温瑞陶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戴永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宗波审判员:郑文平代理审判员:蔡蓓蓓

书记员:郭阳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