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永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安芳。委托代理人:项兴业。
上诉人戴永国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2)温瑞陶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戴永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宗波审判员:郑文平代理审判员:蔡蓓蓓
书记员:郭阳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