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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杭州创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杭辖终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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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德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创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波。原审被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祝德兆。

上诉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祥公司)因与杭州创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游公司)、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瑞祥公司杭州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2)杭江民初字第22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中,瑞祥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因此案件审理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综上,请求:1、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由创游公司承担上诉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因创游公司与瑞祥公司、瑞祥公司杭州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产生纠纷,可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瑞祥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江干区,案涉工程也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故属于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文玲审判员:王宓代理审判员:睢晓鹏

书记员:黄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