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某甲,男,生于1972年3月22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某某,女,生于1969年10月7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谢某乙,女,生于1990年9月19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谢某丙,男,生于1994年11月5日,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谢某甲与黄某某、谢某乙、谢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某、谢某乙、谢某丙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谢某甲借款50000元、利息损失2629.76元、诉讼费2000元、执行费719.5元,共计55349.26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黄某某已按与申请执行人谢某甲达成的和解协议交清了案件款40000元及执行费135元。申请执行人谢某甲领取了案件款40000元,交纳执行费584.5元,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柞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审判员:金小清审判员:兰国华
书记员:郭吉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