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甘某某,男,生于1982年8月24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汪某某,女,生于1985年1月16日,汉族,农民。
本院(2013)柞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宏代理审判员:张兵伟人民陪审员:柯尊平
书记员:李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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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甘某某,男,生于1982年8月24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汪某某,女,生于1985年1月16日,汉族,农民。
本院(2013)柞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宏代理审判员:张兵伟人民陪审员:柯尊平
书记员:李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