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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俊初申请执行冉洁、康淑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江安执字第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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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俊初,男。被执行人冉洁,女。被执行人康淑华,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俊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冉洁、康淑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号(2012)江安民初字第1265号)一案中,经查冉洁、康淑华为王凤的继承人,2011年8月26日王凤与江安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签订了房屋安置补偿合同书,江安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将在江安县城区竹院子安置点安置王凤住房一套和门市一间。我院以(2013)江安执字第94、96、101、135号裁定书预查封了冉洁、康淑华继承王凤的位于江安县城区竹院子安置点的住房一套和门市一间。鉴于此情况张俊初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标的款20000元被执行人冉洁、康淑华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安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泽审判员:陈象桥审判员:成关云

书记员:陈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