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启武,男。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秋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启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宇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号(2012)宜民终字第206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宇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有限责任股份公司江安县支行有账户,我院以(2013)江安执字第56号执行裁定书对四川省鑫宇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有限责任股份公司江安县支行的账户冻结6个月。鉴于此情况申请人熊启武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标的款31073.39元,被执行人鑫宇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安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泽审判员:陈象桥审判员:成关云
书记员:陈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